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刑事政策“十问十答”
当前是北京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全面打好疫情防控主动仗,首都检察机关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全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耐心细致做好为民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涉疫案件办理等工作,为首都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针对近日时有发生的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北京市检察院本着“把政策讲清楚、把服务做细致”的原则,特推出“十问十答”,助力提高疫情防控法律意识,凝心聚力下好抗疫“一盘棋”,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法治防线。
问1.
闲着无聊,我可以开开疫情“玩笑”吗?
检察官答:疫情玩笑开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恶意编造确诊等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可能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介入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及时对虚假信息辟谣,于2020年2月11日批准逮捕刘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以刘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问2.
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私自外出、隐瞒行程,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检察官答: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牢狱之灾!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底,北京市顺义区多地被确定为疫情中风险地区。2021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买药、私营诊所治疗。同月9日,王某被确诊新冠肺炎病例后,隐瞒在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最终导致其密切接触者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5人确诊新冠肺炎病例,4人无症状感染者。2021年1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商请介入侦查,引导明确侦查方向,依法固定完善相关证据,并依法予以追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问3.
核酸检测点的“小蓝人”也没穿制服,凭啥要配合他们工作?
检察官答:让我来告诉您,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
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述工作人员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
温某某妨害公务案——在核酸检测点毁坏隔离设施、殴打防控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6日至17日,阜蒙县开展全县农村乡镇第一轮核酸检测工作。3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核酸检测点不听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私自插队被工作人员制止后,离开检测点回到家中取菜刀返回检测点,持刀对现场工作人员挥舞并对现场隔离设施进行砍、砸,致使工作人员受伤,现场隔离设施毁坏,妨碍了核酸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3月17日对温某某立案侦查。3月2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温某某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引导侦查、扎实证据基础。3月22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对被告人温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持刀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检疫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2022年3月2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问4.
伪造阴性核酸检测证明,实现核酸“自由”?
检察官答:万万不行!广大群众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核酸检测,切莫图省事对核酸检测报告动歪心思。若在伪造阴性核酸检测证明时,伪造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若因伪造阴性核酸检测证明,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为数百名运煤车司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自2021年8月下旬,被告人梁某某帮助他人将过期的核酸检测报告扫描,使用Photoshop软件修改了核酸检测时间,并将报告中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的颜色加深,模仿审核医生的签名,然后打印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书,并向对方收取5元费用。梁某某通过这种手段共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本案2021年10月28日由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1月10日,岚县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讯问,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月21日,岚县人民检察院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某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问5.
“群里卖,我也卖;没有货,不怪我”,谎称有能力为他人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会受到什么处罚?
检察官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切莫以疫情相关事项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若虚构能为他人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事实,将他人的钱款非法占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案例
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2月,被告人徐某清在没有销售和生产途径,仅是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有人推销口罩的情况下,套用别人的照片和视频,虚构自己有很多口罩,取得被害人徐某的信任后,收取对方人民币34.25万元。后徐某清谎称口罩因防疫期间快递公司停工,让被害人等待。徐某清将钱款用于购买汽车。
徐某清因犯诈骗罪,被浦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问6.
封控这么久,在家宅不住,可以串个门、聚个餐吗?
检察官答:封控区居民要严格执行居家隔离相关政策,坚持“足不出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另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上海浦东新区田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3月28日5时至4月1日5时,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封控, 3月31日9时许,封控区内居民田某某私自外出采购食物被民警发现,防疫工作人员及执勤民警责令其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田某某仍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将田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批评教育后,闭环将其送返住处,并再次告知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得擅自外出。后民警将情况通报居委会,要求加强管理,经居委会干部反映,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间无故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经查,3月28日9时许,防疫工作人员上门对田某某进行核酸采样,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进行核酸检测。4月1日9时许,田某某再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小区。4月1日16时30分许,民警上门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田某某仍拒不开门。
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田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问7.
虽然确诊了,我可以对流调员“有所保留”吗?
检察官答:当然不可以,切记做到“毫无保留”。在疫情防控期间,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刻意隐瞒实际居住地和行程轨迹,导致相关风险点位和人员未及时有效管控,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后果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苏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2年5月7日“平安北京”情况通报)
北京市房山区确诊病例苏某某(男,59岁),承租并居住在窦店镇一街村某养殖大院内,并将该大院转租给25名住户。4月27日,苏某某核酸检测阳性,因担心养殖大院被封控,在接受流调中谎称一直在他处独自居住,直至养殖大院另一租户核酸检测阳性后,方承认自己居住在该大院内。与苏某某关联确诊病例达29人,窦店镇一街村860户、1300余人被临时封控。目前苏某某已被房山警方刑事立案调查。
问8.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出行,我拒不扫描健康宝会违法吗?
检察官答:不配合防疫可能违法!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政府委托,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是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公务人员。公民应该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健康宝和行程码、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可能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
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迅速采用视频会议方式介入,引导完善政府关于防疫措施的书证等证据,于2020年2月6日批准逮捕王某某,同年2月9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2020年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问9.
居家隔离太无聊,可以出去活动活动吗?
检察官答:居家隔离不可乱跑!在居家隔离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外出、隐瞒行程等,容易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引起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可能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谢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微信公众号“北京政法”2021年3月3日发布)
2020年6月份,北京新发地新冠疫情暴发。北京一家餐馆的店长谢某某有多次新发地市场活动史,但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谢某某在流调中还故意隐瞒2次新发地市场活动史,虽签署居家隔离承诺书,但仍多次前往公共场所活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控制措施,致使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问10.
健康宝弹窗影响自由活动,可以私下托人去解除吗?
检察官答:健康宝弹窗事儿不小!在弹窗期间,要严格按照弹窗解除程序依法依规解除,违规解除弹窗后擅自外出,容易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引起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可能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刘某某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微信公众号“平安北京”2022年5月21日发布)
2022年5月5日起,刘某某等人陆续出现健康宝弹窗,后刘某某通过租住在大兴区的朋友许某某(男,49岁),请托房东孙某某(男,60岁)出面,向村委会谎称租户身份,为刘某某等15人申请解除弹窗。因社区、村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规范、不到位,致使上述人员弹窗被违规解除。刘某某等人在明知自己来自封控地区、健康宝弹窗、存在感染风险的情况下,多次在大兴区等地活动。目前,刘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供稿: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事犯罪检察部]、朝阳区检察院、房山区检察院、通州区检察院、顺义区检察院、大兴区检察院)
(总第2462期)
来源:京检在线
编辑: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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